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一章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规定,参保人在2011年7月1日前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在2011年7月1日后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延长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