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产假国家规定
1、正常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注: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
2、难产产假:
难产增加15天。
3、流产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多胞胎生育: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保险缴纳多久可以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个人没有资格参保,参与了职工医保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之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为员工足额缴满6个月,必须是足额缴满6个月!!!次月起就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哪些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5、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