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地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时间
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当年的1月15日前。
三、申请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干或社区综合服务委员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工作人员。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一)扶助标准
2、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81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200元。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每年发放两次,发放时间为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
(二)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具体解释如下:
1、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户口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待户口注销后纳入。
2、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特别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3、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4、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6、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符合收养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7、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不再纳入特别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次年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8、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9、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五、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2、银行账号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
4、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页。
5、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残疾证等。
6、死亡证明。
7、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8、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六、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第三步: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
第四步: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五步: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按年按人发放。每年5月-12月前,市级向国家确认当年目标人数、国家进行资金测算和资金申请(市、县两级同时做相同准备)、中央下达资金、市级下达资金、县级配套资金,区县财政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划拨对象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