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情况下,能够享受一部分的生育报销,为其减轻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产前检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2、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3、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
4、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5、宫外孕: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6、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850元;
7、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8、符合的法规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
生育并发症支付标准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0元,三级医院65元;
2、皮下埋植术: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70元,三级医院80元;
3、取出皮下埋植术:一级医院45元,二级医院55元,三级医院65元;
4、绝育手术:一级医院9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110元;
(1)其中输卵管结扎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
(2)输精管结扎术: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
5、复通手术:一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000元;
6、符合的法规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90元,三级医院100元。
重庆生育津贴规定是什么
1、生育津贴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