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职工医保(医保与生育合并,生育保险不单独缴费),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
1、个人缴纳职工医保的人群不报销生育保险,只有随单位参保的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与重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群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
重庆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一、单位职工医保:
1、生育津贴
(1)计算办法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产假天数标准
正常生育:178天(即98+80)生育津贴目前还是按128天申领(即98+30)
多N胞胎生育:十(N-1)*15天
难产:+15天
4个月以下流产:15天
宫外孕:30天
4个月以上流/引产:42天
(3)如何发放?
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
2、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重庆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