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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证的办理申请 涉外结婚证的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30
【导语】:一方当事人为重庆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下面由重庆天气君带来涉外结婚证的办理申请详情介绍。

涉外结婚证的办理申请

一、受理单位

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二、单位职责

(一)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收养登记的具体工作。

(二)提供全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的指导服务。

(三)开展婚姻收养政策宣传,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结婚登记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为重庆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二)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四)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登记,不得冒名顶替或单方代理;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重庆市居民

1.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如有婚史,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及生效书、配偶死亡证明等。

(二)香港居民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温馨提示:香港居民无配偶证明公证书需提前查验。查验电话:023-67729997(拨0转人工)。

(三)澳门居民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四)台湾居民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温馨提示:台湾居民无配偶证明公证书需提前查验。查验电话:023-67086127(重庆市司法局)。

(五)华侨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六)外国人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七)照片

3张2寸双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登记照片。

六、温馨提示

(一)材料真实性

1. 所有要求的证件须提供原件;

2.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可靠;

3.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4. 如果当事人有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声明或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结婚登记预约

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需网上预约,提前审核结婚登记材料,途径如下:

重庆市民政局官方网站

(三)户口簿要求

1. 户口簿上须章印齐全正确,如存在章印漏缺或有误的情况,应先到管理其户籍的公安部门补齐更正后再来办理婚姻登记;

2. 重庆市集体户口居民,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3.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四)无配偶证明要求

1. 正确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应明确标明“未婚”、“单身”、“离婚”、“丧偶”等字样,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离婚证明、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在某地区、某时间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或者婚姻无障碍的证明,不能替代无配偶证明用来办理结婚登记;

2.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3. 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五)入境证件要求

1. 护照或通行证,必须是真实合法且在有效期内的,否则视为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

2. 多重国籍的当事人只能按其中一种合法入境的身份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婚姻登记。

(六)婚姻登记证件补领

1.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等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

3.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婚姻状况、委托事宜、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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