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
企业职工在市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重庆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市内流动就业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参保,在新就业(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第二种情形:
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参保地会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种情形: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
第四种情形: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且放弃补缴的,虽然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各项手续,但是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温馨提醒:参保人员应及时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免影响个人权益。
第五种情形:
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