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
1、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职工医保(医保与生育合并,生育保险不单独缴费),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
1、个人缴纳职工医保的人群不报销生育保险,只有随单位参保的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与重庆城乡居民医保的人群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