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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重庆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23
【导语】: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公布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经研究决定,公布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中公布的医疗机构为试行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公布试行价格的,医疗机构可参照试行。公布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成本,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自主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三、除公布的试行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已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填报《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经市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参照试行,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相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6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项目成本核算及执行情况收集工作。市医保局将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若国家及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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