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重庆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为3-24月,目前标准为1680元/月。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等4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90%,即1890元/月。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金标准的抚恤金。
4、参加职业培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免费参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5、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住院治疗的,于治疗终结30日内申请一次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