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标准
(一)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设两档筹资标准,个人参保缴费一档每人320元/学年,二档每人695元/学年。(2023年全市标准)
(二)困难大学生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办法及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手续:原已参保大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参保大学生凭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学生证原件等相关资料到所属高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乡困难大学生还需持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享受待遇时间:具有本市户籍的大学新生在其入学前已在当地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入学后应参加大学生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当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定额报销资金未使用完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住院和特病待遇中止。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从退学之日起转入居民医保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对当年度毕业的大学生,其参保和医保待遇享受按以下办法执行:
1、大学生毕业当年已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
2、大学生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可按以下方式自愿选择参加医保:
⑴以个人身份选择职工医保一、二档参保,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⑵毕业当年7-8月自愿选择当年的居民医保一、二档参保,待遇享受时间从9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无需缴纳财政补贴)。
⑶毕业当年9月1日后3个月内参保补缴当年医保费用的,从其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