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重庆渝惠保
参保人群: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等待期:无
保障内容:住院、特病门诊、恶性肿瘤、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年免赔额:2万元;2万元
赔付比例:80%;80%
保险金额:100万元;100万元
健康服务:智能健康咨询、健康专栏、公益咨询问诊、疾病风险评估、慢病药品配送、用药提醒
保险期间:1年(2021年1月1日零时-2021年12月31日24时)
保费:69元/人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但不包括医保卡个人账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对超过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若不能明确区分保险期间前后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保险期间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总天数的比例计算本条前款“经其他途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2、年免赔额: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合计年免赔额为2万元。
3、给付比例:80%。
4、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和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
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因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但不包括医保卡个人账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特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2、年免赔额: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合计年免赔额为2万元。
3、给付比例:80%。
4、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特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险金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的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特定药品清单》(见附件)中列明的特定药品的适用恶性肿瘤,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药店实际支出的特定药品费用,经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会互助医疗、慈善捐赠、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年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特定药品费用须满足以下条件:
(1)特定药品须同时符合《特定药品清单》所列示的中文通用名、中文商品名、生产厂家、剂型、适用恶性肿瘤以及支付限制的约定。
(2)该特定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恶性肿瘤用药,每次处方仅限治疗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及该原发性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确诊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及该原发性恶性肿瘤浸润、转移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4)每次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2、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本产品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三级医院。
3、年免赔额: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免赔额为2万元。
4、给付比例:80%。
5、保险金额:一个保险年度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最高赔付金额之和为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