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及不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例如:生小孩、美容手术、牙科治疗、不孕不育治疗等)。
2、医用耗材(例如:内固定器材、植入性材料、输液袋、针管等)。
3、医保目录内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
具体除外责任内容如下:
(一)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不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2、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用耗材的自付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5、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二)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不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2、医保目录范围外医用耗材自费费用。
3、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目录的维生素、营养品。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中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
5、口腔正畸类、口腔种植类、眼耳鼻整形术及其他各类美容整形类项目。
6、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肿瘤靶向药物费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费用、肿瘤细胞治疗费用。
7、医保目录范围外的罕见病特效药品费用。
8、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
9、基本医疗保险甲类和乙类医疗项目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10、不予纳入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
11、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三)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提供的处方与本产品《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家和适应症不符。
2、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
4、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特定自费药品的指征。
5、根据药品慈善机构援助方案,应当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
6、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