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居民医保特病门诊种类:
(一)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类别重大疾病(14类)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11、地中海贫血;
12、白血病;
13苯丙酮尿症(0-18岁);
13、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类别慢性疾病(14类)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型、Ⅱ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14、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
二、重庆市居民医保特病资格申报:
(一)、按月集中诊断办理流程
1、申报
只要是在我市参保的参保人,居住在本市各区县,可在各区县就近申报和体检。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委托他人办理需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
2、体检
参加区县医保局每月组织的集中体检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史资料包括既往住院(就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诊断证明材料等。
3、发证
体检鉴定后符合特病资格的人员发放特病证
(二)、快捷直接办理流程(特殊情况)
参保人员患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脏、肝脏、肺、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的,以及病情危重、卧床不起或高龄病人等特殊情况参保人可不参加集中体检,直接快捷办理。
1、申报
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区县医保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报。
所需资料:《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
2、办理
到区县医保局指定的(或市级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诊断
申报人(带上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监护人(带上申报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携带申报人以下资料: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与申报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检查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以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保局指定的(或相关文件明确的)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鉴定,原则上不作重复检查,检查鉴定结束,医院为申报人出具《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3、发证
凭医院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区县医保局办理特病证
三、重庆市居民医保特病报销:
特殊疾病没有门槛费,直接按照下表报销标准报销
特病 病种 | 医院 等级 | 门槛费 (起付线) |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支付限额 | 备注 |
重大疾病 | 一级 | 100元 | 一档80% 二档85% | 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一档参保人8万/年,二档参保人12万/年。
| 实行限额结算和单病种的按 其规定执行 |
二级 | 300元 | 一档70% 二档75% | |||
三级 | 800 | 一档50% 二档55% | |||
慢性疾病 | 一级 | 无起付线 | 80% | 1000元/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 |
二级 | 60% | ||||
三级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