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之月起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注意事项: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重庆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政策,对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
1、重度残疾人和特困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进行全额代缴,即100元/年。
2、低保对象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的70%进行代缴。
当困难人员选择其他缴费档次时,均按上述补贴金额进行代缴,参保困难人员只需缴纳超出代缴标准的个人承担部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