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直接携带社保卡,在结算时出示社保卡进行报销即可。
一、报销范围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重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会办医疗机构。
未成年人可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医院门诊就医,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二、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照重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和特殊疾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的比例,实行限额报销。
比如:赵先生在附近的某二级医院门诊看病,发生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400元,那么医保报销(400-200)X40%=80元。
如果是在一级医院门诊看病,那么医保报销400X60%=240元。
2023年重庆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2023年度的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元,一档报销比例为80%,二档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院机构,起付线为300元,一档报销比例为70%,二档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一档报销比例为50%,二档报销比例为55%
报销限额(封顶线):一档参保人8万元,二档参保人12万元。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
1、一级医疗机构60%;
2、二级医疗机构40%;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二)年报销限额:
1、一档参保人300元;
2、二档参保人500元。
(三)起付线标准: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注: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在三级儿童医院或妇幼保健院普通门诊,按照在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进行报销。
三、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
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年。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