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比例:
门诊
(一)、门诊报销比例:
1、一级医疗机构60%;
2、二级医疗机构40%;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二)、年报销限额:
1、一档参保人300元;
2、二档参保人500元。
(三)、起付线标准: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
3、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住院:
起付线是“基本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职工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门诊医疗费,并实行统一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俗称门槛费)
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
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参保人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0%(原为40%);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原为65%)。
二档参保人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5%(原为72%);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55%(原为50%)。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自付费用,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