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而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随时向社保局报工伤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