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8年为17个月、9年为18个月、10年为19个月、11年为20个月、12年为21个月、13年为22个月、14年为23个月、15年为24个月。
温馨提示: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指在同一个待遇领取期间)。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重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重庆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80%,即:2100×80%=1680元/月。其中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等4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90%,即:2100×90%=189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