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