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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重庆市工伤保险赔偿争议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2-01
【导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遇申请基本流程

  1、劳动者的工伤索赔,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

  2、确认劳动关系后,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病情稳定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遇争议怎么办?

  确认劳动关系阶段

  无劳动合同,又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判决。

  工伤认定阶段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在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可以确定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了,进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过仲裁委员会批准,仲裁期限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法院起诉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或仲裁机构超过期限没有做出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应该在6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执行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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