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入院,选择备案开始时间时应提前到入院日期之前。备案成功后,建议按异地医保人员身份重新办理入院登记,确保出院时能够享受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结算指南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只需支付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按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
我市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资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人员所属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
二、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时:
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
执行重庆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三、如异地就医备案后无法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各区县经办机构手工报销,各区县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为参保人员报销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