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关键要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只有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
已支付医疗,丧葬,护理,残障设备,误工工资损失等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的工资等同于与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先支付有关费用的,从职工或其亲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予以偿还。
因交通事故的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的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要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