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相关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还未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产前检查费、生育医药费用不予以报销,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开始享受待遇之月起领取。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对中断之月起6个月内完清其欠费及滞纳金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超过6个月补缴的,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参加了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
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