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除上述条件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其他附加条件。
并非本人自愿离职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8年为17个月、9年为18个月、10年为19个月、11年为20个月、12年为21个月、13年为22个月、14年为23个月、15年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