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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 上下班途中意外工伤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11-05
【导语】:上下班路上受伤算不算工伤,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路上受伤算不算工伤,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多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需提醒注意的是,由于不属于职工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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