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工伤职工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治疗。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进行。
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后续进行了补缴,还能享受待遇吗?
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和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我国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在职业病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