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就医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期间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住医院工伤办或医保办登记。
2、工伤认定
发生事故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事故超过30日,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已认定为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申请)。
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工伤待遇支付
经鉴定,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待遇、死亡待遇等。
5、工伤待遇标准
待遇金额=基数×标准月数/比例/倍数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