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事故超过30日,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不幸发生工伤怎么办?
1、及时就医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期间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住医院工伤办或医保办登记。
2、工伤认定
发生事故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事故超过30日,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已认定为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申请)。
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工伤待遇支付
经鉴定,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待遇、死亡待遇等。
5、工伤待遇标准
待遇金额=基数×标准月数/比例/倍数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由工伤基金按以下标准,对工伤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人工资”指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参保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的60%计算,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300%计算(下面相同)。
2、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1—4级的,由工伤基金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津贴。伤残等级为5—6级,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津贴。
3、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待遇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5—10级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按以下标准获得一次性补偿,包含由工伤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基金按前述标准每月支付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减少1年,减少10%。
4、死亡待遇
工伤职工不幸死亡后,应由工伤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给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5、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1—4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支付标准,由工伤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除上述主要待遇外,工伤职工按照规定还享有报销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康复费用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