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城镇户籍常住人员;
2、高校毕业生,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人员;
3、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4、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5、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其它单位下岗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求职登记表》;
3、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户口簿复印件;
5、常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6、近期红底登记照2寸3张;
7、农村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的还须提供流动人员居住证、婚、育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据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级复印件;
8、高校毕业生,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人员需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复印件;
9、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需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除照片外,其余都需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