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包括: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买菜),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办理材料
(一)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三)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对于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温馨提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流程
1、及时就医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2、工伤认定
事故发生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已认定为工伤,且经过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到所在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待遇支付
经鉴定,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重庆市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费用:免费
渝中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电话:63704843,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
大渡口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电话:68842345,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
江北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电话:67854816,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
办理时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