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财政补助的退费。对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按其应享受的财政补助额退还本人缴费。
二、享受困难资助的退费。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资助参保资格的,按其应享受的资助额退还本人缴费。
三、死亡的退费。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四、职工与居民本市内重缴。对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由于其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可由参保人员提出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核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五、大学生与普通居民本市内重缴。对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新学年居民医保后又以普通居民身份重复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属于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退还其重复缴纳的大学生或普通居民医保费,其中若已发生大学生医保待遇的,则退还其普通居民医保费。
六、医保档次变更。对上年集中筹资期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当年居民医保档次或退费的,由于还未进入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当年的1月—12月),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在上年集中筹资期间自愿变更缴费档次或退费。
七、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医保费。按规定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即参即享人员除外)。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