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时就医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期间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住医院工伤办或医保办登记。
2、工伤认定
发生事故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工伤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事故超过30日,所在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已认定为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申请)
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工伤待遇支付
经鉴定,因工伤达到一定伤残等级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哪些情形算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要注意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