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保
(1)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独立参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待遇。
(4)超过规定时间参保的,在2018年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至12月31号,在2018年3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职工医保
(1)单位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3)流动就业人员从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应在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原随单位参保职工,从单位离职后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