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仍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有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