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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应当腾退的情况 重庆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3-04-20
【导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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