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镇家庭;二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840元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
申请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廉租房保障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流程: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复审。
县住房城乡建委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转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城乡建委。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