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7月31日24时期间。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自然人车主。
2、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售卖转让或报废注销了登记在本人名下6个月以上的旧乘用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且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3、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4、售卖旧乘用车的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报废旧乘用车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5、售卖或报废旧乘用车的自然人车主,须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为同一人。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
2、该项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
3、每售卖转移或者报废注销1辆旧乘用车,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新能源乘用车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