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房源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房源区务工及外地来房源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大足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房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房源区城镇地区的户籍人员;
2、与房源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外地来房源区的务工人员和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在房源区退休的人员;
4、房源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工作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4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7000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纳入B卡服务的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四)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大足区所有房源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