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理区每户可养1只犬。自养犬登记办证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养1只,但总数不得超过2只。
2023年6月1日前已饲养2只犬,且之前已办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是最多只能保留2只,超过2只的需自行处理。
(一)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四)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