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有:
1、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G243A标段K13+200(4号便道)—渝巫路—长安大道—文笔大道南段—文笔东路—牡丹大道—文笔大道北段—人民东路—三合大道北段—玉鼎大道—明月大道北段路沿石闭合区域及路沿石外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垫江县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2、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
3、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5、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6、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7、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8、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温馨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