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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转租怎么处罚 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10-21
【导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相信对于在外打工的朋友们来说,住宿是一个最大的问题,但是在重庆,想要住得便宜又舒适的话,可以选择公租房。公租房住起来还不怕被房东突然要求搬家,因此很多人会去申请公租房。相信不少朋友在租住公租房时,半路不想租了,想转租出去,但是这个行为是不可行的,下面一起来看看重庆公租房转租怎么处罚。

重庆公租房转租怎么处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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