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
青年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人员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不低于我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结束留用的,与基地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未留用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见习基地备案条件,在我市辖区内,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延续了原有补贴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为1-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对就业见习过程管理进行了优化规范。细化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和见习基地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引入数字治理方式,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全周期智治体系。对见习人员服务和管理进行细化,明确了服务保障内容和终止见习的七类情形。
《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对补贴申报拨付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的见习结束后申报补贴调整为基本生活费补贴实行按月划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在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行发放,事后申报”的原则,即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先行向见习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基本生活费,然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满足见习补贴审核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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