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市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3月1日起,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具体情况一起来看!
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这三种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问题的重要举措。《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
待遇享受范围上,扩大到2级(中度失能),使更多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
在扩面的基础上,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加强承办机构、定点机构、经办服务管理。比如,完善承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重点考核承办机构在评估受理、评估组织、时效把控、护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情况;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组合护理方式时,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配合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等。
为更好地为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通知》还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这三种方式。
待遇结算标准将提高
按照《标准》,待遇结算标准将提高。其中,以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例,其居家组合护理标准是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1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这四种情形可申请退费
《通知》还明确了,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可申请退费:
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
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
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
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