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保障有关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租房管理,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起草了配套政策《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26日,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
关键词:申请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五个方面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
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持有营业执照。
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
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收入标准进行定期调整,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申请家庭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关键词:匹配
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
《办法》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方式新筹集的房源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排序情况、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其中,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根据房源和优先对象申请占比情况确定一定比例房源面向优先对象优先摇号,剩余房源面向其他普通对象摇号配租。优先摇号未获得配租的优先对象,也可以参加普通对象的摇号配租。
按序轮候配租是对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
《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摇号方式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其后提交申请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同一申请年度中,既有摇号排序又有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的申请人时,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的申请人分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分别排在摇号排序的申请人之后。
腾退房源按腾退时间先后确定配租顺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定期组织配租,房源满足承租人换租需求后剩余房源配租给申请人。
关键词:退出
有这些情形都应当腾退公租房
《办法》要求,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承租人如果有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约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民可于2024年8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实名反馈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sggzlfglj 163.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龙睛路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邮编:4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