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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重庆渝快保如何理赔 重庆渝快保如何理赔

发布时间:2023-10-27
【导语】:本市就医的,医院一站式结算,无需另外申请理赔。本市就医已进行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医院医保窗口完成一站式结算,客户无需再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资料;

重庆人专属的重庆渝快保即将开始投保了!每人每年最低只需缴纳69元,就可享百万医疗保障,不限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只要是重庆基本医保参保市民。2024年重庆渝快保来了,将于10月26日正式开售!那么,投保了重庆渝快保如何理赔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种情况:本市就医的

医院一站式结算,无需另外申请理赔。

本市就医已进行医保结算的医疗费用,医院医保窗口完成一站式结算,客户无需再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资料;

“重庆渝快保”已开通“一站式结算”服务,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出院时在进行医保结算同时即可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不需要您再申请理赔。

第二种情况:未享受医保待遇的、异地就医的、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等情形无法通过一站式理赔结算的

一、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出院并完成医保结算后,保险金申请人可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的理赔入口申请理赔,根据提示选择对应的保单年度上传理赔影像材料。

二、理赔所需材料

(一)住院及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理赔

1.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保险金申请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时,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被保险人住院的,提供出院病历、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用结算表;被保险人特病门诊就诊的,提供特病证、门诊病历、处方、医疗费用结算表、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

3.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准确信息,含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特别提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保险金无法支付);非被保险人账户收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关系证明、被保险人授权书或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二)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理赔

1.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保险金申请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时,须提供保险金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专科医生开具的特定药品处方、以及被保险人的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3.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药店开具的特定药品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4.被保险人已经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的证明和资料。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准确信息,含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户号(特别提示: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保险金无法支付)。非被保险人账户收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关系证明、被保险人授权书或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三、理赔流程

(一)关注“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线上理赔入口申请理赔,根据提示上传理赔影像材料。

(二)影像件材料提交后,关注线上审核。对于案件不清的,可能要求补充材料,可根据提示补充相关材料。案件结案后,将支付赔款到指定账户。

四、其他需要您留意的事项:

(一)理赔时效: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若补充资料的,以补充资料后开始)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既往病人群:指在当年保单生效之前(指2024年1月1日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下列疾病或症状(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

1.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2.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3.血液疾病-包括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消化疾病-肝硬化、重症肝炎。

6.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艾滋相关综合征(ARCS)和其他与HIV病毒相关的性传染病或者症状。

7.其他重大疾病-包括所有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良性脊髓肿瘤、主要器官衰竭或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8.罕见病-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国卫医发〔2018〕10号)、《第二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政发〔2023〕26号)列示的患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的疾病。

(三)专科医生:指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的医生: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医用耗材:本合同所指医用耗材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中的释义相同,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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