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方面有什么规定?如果发生电梯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有哪些?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唐英瑜进行了解读。
唐英瑜介绍,电梯的使用单位多为产权者通过委托或授权物业公司的,电梯的日常管理主要由物业公司负责,因此,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也是由物业落实的。新《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原则、所承担的安全管理义务等。除此之外,电梯产权者也需要参与管理。
“全市电梯发展增长很快,但是同样存量的电梯,超过10年、超过15年的电梯也是出现问题的凸显期,所以该维修的要维修、该整改的要整改,拖不得。最终电梯停运,不方便的还是业主。”唐英瑜表示,新《办法》鼓励住宅小区能将电梯广告收入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进一步拓宽的经费来源途径。
新《办法》还针对文明乘梯提出了明确要求: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呼救系统、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不得倚靠电梯门,在电梯内打闹、蹦跳或者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如果发生电梯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市政府12345投诉举报,还可以通过来信和网络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