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计划
(一)聘用制书记员(女)1名;
(二)聘用制书记员(男)4名;
(三)派遣制驾驶员(男)1名。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四)报考聘用制书记员的,截至2023年8月31日,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法学类专业优先。
报考驾驶员的,截至2023年8月31日,取得高中及以上学历、C1类及以上驾驶资格,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验,未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无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共党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复转退伍军人、持有驾驶证A证、周末需要回主城居住的。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辞退的;
4、已是重庆市法院系统用人额度内聘用制书记员的;
5、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21日-9月26日。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将报名表填写、签名扫描后,与毕业证、学位证、驾驶证等有关材料扫描件打包发送至878483761@qq.com邮箱。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联系方式一并发送。
3、招聘单位根据报考信息初步审核报考资格,明显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不能参加考试。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报名表:
(二)考试
1、报考聘用制书记员的,需通过技能考试。技能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计算机文字速录能力(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需自备)和文字综合能力,包括打字测试(要求80字以上/分钟、正确率90%以上)和命题作文,各占50%,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2、报考驾驶员的,需在指定场地驾驶车辆,完成实际驾驶考试。主要考察驾驶技术、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等。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现场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先考试后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如因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导致资格审核不合格者,考试成绩作废。考试结束后,以总成绩为依据,按招聘指标2:1进入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需携带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1份(A4纸)。在职人员还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现场资格审核期间,因放弃或审查不合格而出现缺额的,可在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者,以打字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
(四)面试
资格审核后,依据招聘指标2:1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技能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顺序,按招聘指标1:1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公布。
体检时间、地点、有关要求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负担。因体检主动放弃或不合格而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上述规则依次递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参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主要了解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形。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本院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岗位、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八)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制书记员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制驾驶员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不满1年申请辞职或被辞退的,要退还制服费等相关费用。
下一次公开招聘前,如本院同类岗位出现空缺的,可在本次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程序进行补充聘用。
四、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按照《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管理办法》享受与其岗位等级相应的工资待遇。我院依法为聘用制书记员缴纳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制驾驶员工资待遇参照我院同类人员确定,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23-79312788、7931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