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重点管理区犬只繁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二、办理流程
养犬市民应当先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再到公安机关登记办证。
第一步:养犬人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犬用狂犬病疫苗。重点管理区需植入电子标识。
第二步: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办证窗口或登录警快办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养犬证。
①网上办理:登录警快办微信公众号,点击警快办-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审批。审批同意的,将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件。
②窗口办证:养犬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设置的办证窗口,填报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批同意的,将发放纸质养犬登记证件。
三、办理材料
一般管理区办理养犬登记办证只需1-4项;重点管理区需1-6项。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需注明犬只品种);
4.犬只照片(2寸侧身站立全身照);
5.房产证明或者住房租赁合同;
6.犬只电子标识编码。
2023年6月1日前已经登记办证的犬只,也需重新登记办证。
温馨提示:
凡是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的犬只和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犬只(包括属于禁养犬只品种目录上的犬只),2023年6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
重点管理区没有登记办证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6月1日前到公安派出所补办养犬证;一般管理区没有免疫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6月1日前为犬只免疫。否则,6月1日后将被视为新增犬只,不能继续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