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转租。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和查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转租出借违规违约行为,进一步规范承租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公租房管理机构举报承租人、共同居住人以及其他人员将公租房再出租或者借给他人的违规违约行为,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举报线索应有明确具体的转租出借公租房小区名称、楼栋、门牌号,或实施转租出借的公租房小区名称、承租人姓名,并详细介绍该转租出借行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便于反馈情况、通知领奖,不提供的不予奖励。
提倡实名举报,管理机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五条举报途径和方式:
(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专线:63651390;电子邮箱:cq63651390 163.com;来信:重庆市渝北区龙睛路2号、邮编:401122。
(二)辖区公租房管理机构举报电话、邮箱等:
第六条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有小区名称、楼栋、门牌号,或小区名称、承租人姓名的,给予每起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了相关转租协商对话、转租租赁协议、转账记录等交易信息、证据,支持实现核查处置的,给予每起3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一次性或一定时间内举报多起的,根据举报件数和提供证据支持核查的情况,可合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1000元内的奖励;
(四)举报线索、证据直接支持,或者协助查处了相关串案、窝案以及影响特别恶劣案件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
(五)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按一起案件奖励,奖励发放给第一署名人;
(六)同一线索有两人及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支持了查处工作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租房管理机构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二)已经新闻媒体、自媒体等曝光的;
(三)直接、间接参与实施转租出借的,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无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线索,或举报整楼层、整栋或片区等“撒网”式举报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举报的。
第八条公租房管理机构接报即查,查实即奖。举报人按通知要求,本人实名领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举报真实性负责,严禁借此诬告和干扰管理工作和他人正常居住,承诺没有直接、间接实施与参与转租出借行为,违反者承担责任后果,退还奖金。
第十条本办法在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城南家园、民安华福、云篆山水、城西家园、空港乐园、九龙西苑、樵坪人家、半岛逸景·乐园、美丽阳光家园、金凤佳园、学府悦园、江南水岸、龙洲南苑、碚都佳园、幸福华庭、缙云新居、空港佳园范围执行,奖励经费纳入市公租房管理局部门预算。其他区县、开发区(园区)可参照执行,纳入各区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公租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举报公租房转租出借奖励办法(试行)》(渝公租房发〔2022〕12号)同时废止。